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字〔2021〕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要求,充分发挥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建立健全本科生学业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改革试点建设方案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是指以学业指导为核心,并在思想品德、生活和心理等方面对本科生进行指导的教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及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分别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学院要建立学业导师工作档案,定期讨论学业导师工作,每学期至少开一次会,以通报信息,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第六条 各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并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个人和优秀单位。先进个人不超过学院导师总人数的15%,评选标准由各学院制定,各学院评出后报学校审核备案。优秀单位由各学院申报,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选,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三章 导师选聘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采取教师自荐、学生选择、学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由学院确定导师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爱国守法,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恪守教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身心健康;
3.学业导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的学业导师组,助教可参加导师组工作。
4.制定导师工作计划,帮助学生建立学业档案、制定学业规划。
第十条 学业导师可跨年级指导学生,指导的每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人。学院也可以自然班级为单位选聘学业导师。每位学业导师具体指导人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指导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40人。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的聘期为1-4年,根据学院、导师与学生的具体情况,由学院灵活确定。
第十二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及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及时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并给予科学引导。
2.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3.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
4.关心学生生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高年级学生重在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及科研工作,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学精神。
5.其他导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 导师管理及工作量核算
第十三条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于大多数被指导学生认为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批评直至撤换。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量按每生每学期0.5学时计算,学校每学期根据考核结果以课时费标准和方式将学业导师津贴统一核发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工作考核等级与学院实际进行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