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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01月08日 14:59 何 涛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又是学校教育教学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以宿教管理中心为主体,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二级学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享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权利,并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及加强自我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宿教管理中心设在后勤服务集团,全面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包括门窗、床柜、桌凳、玻璃、水电暖等)的维修和改造,消防管道破损的维修;加强对公寓内管理、门卫值班、服务等人员法制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监督;协助学生处做好宿舍调配等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内基础设施的配置和改造。具体负责学生公寓内墙体(面)、地面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宿舍内门、窗、柜、床、桌椅等的合理规划与配备。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实施文明宿舍的建设。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并指导各二级学院及学生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检查和“星级宿舍”等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负责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处理。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负责加强安全、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和防火演练,并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管道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正常使用。

第九条 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部门所属学生宿舍的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协助保卫处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检查;通过辅导员老师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式多样的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纪律和公共道德,爱护公寓内的设施,维护好本部门所属学生宿舍的秩序、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十条 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提前检查、维修,保障学生公寓的按时调配和使用。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处调配的宿舍,具体负责所属学生的入住事宜。

第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由所在学院发给宿舍钥匙,每人一把。宿舍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学生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告。宿舍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滥借。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宿教管理中心应与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等部门一起事先核查学生公寓的公共用电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宿舍基础墙体结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公寓内统一配置的家具及物品是否齐备、完好。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按规定期限住宿。不得多占床位、擅自留宿他人,不得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一经发现,由宿教管理中心通知学生退出所占床位或限期搬离公寓。

第十六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宿舍和调整床位。确需更换宿舍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宿教管理中心协商同意,并在学生处备案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第十七条 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管理,学生处可对学生住宿进行必要调配,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整、搬迁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对公寓的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进行管理,学生应自觉配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及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制度。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须向公寓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学生不得在公寓外居住,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公寓外住宿者,本人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承诺,由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宿教管理中心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外住宿者,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教管理中心有关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经公寓值班员查验有效证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由被访者做出有效证明后方可进入公寓,否则谢绝进入公寓,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公寓内的家具及设施,不得私自移动、连接、拆卸、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公共用电设备,对公寓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学生发现家具及设施坏损,应及时向所在公寓值班室报修。公寓内的设施、家具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则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和宿舍内严禁任何人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不得存放或使用电热杯、电水壶、电烤箱、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微波炉、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或使用逆变电源、可调式变压插座等相关电器,不得私自购买、存放或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不得私自改装水电暖线路、管路,不得私自短接电路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得在公寓及宿舍内焚烧垃圾、物品。所有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用电用火安全,离开宿舍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四条 在公寓和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私自到公寓楼顶活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自觉停放在公寓外指定位置,不得带进公寓。

第二十五条 公寓及宿舍内发生火险或火灾事故时,第一知情人要及时报警(校外火警电话-119、校内火警电话-3040119),同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相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抵达现场,以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前提,积极组织施救和疏导学生安全撤离,并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防内盗和外盗,养成离开宿舍随手锁门的良好习惯,平时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和电脑等贵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不得在公寓及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经销、代售等经营活动和散发商业广告。管理人员和学生在公寓内发现形迹可疑者,有进行观察、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校内报警电话304011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讲公德,讲卫生。

(1)不得向公寓及宿舍内外乱扔垃圾、酒瓶、泼脏水;不张贴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及小广告;不污损和擅自装潢墙壁、门窗、家具;不攀爬阳台,不在阳台上放置或悬挂杂物。

(2)宿舍内每个成员须轮流进行卫生、安全值周,垃圾分类入袋,并及时投送到楼下指定地点;若出现疫病流行,要主动配合校医院依法采取防治、隔离等措施。

(3)自觉保持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活动;不得存放和使用赌具;不得带入、饲养宠物或其他动物。

第五章 退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须按规定交清住宿费、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后办理退宿手续。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退宿手续,已交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第三十一条 因调换宿舍、毕业离校、休学、退学等原因而无故滞留在宿舍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无主物品,由宿教管理中心妥善处理。

第六章 维修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维修分集中维修与平时维修。集中维修在每年暑期进行。毕业生宿舍或需维修宿舍空出以后,由宿教管理中心收回。水电暖、床、玻璃、墙(顶)面渗漏等报后勤服务集团进行维修,门、窗、墙、柜等基础设施设备报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与维护。平时维修由报修人在楼管值班处填写维修登记,再由宿教管理中心组织报知有关部门及时维修或水电值班人员每日巡视查阅登记后及时维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校团委积极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秩序、文化化建设等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评比和综合性评价。每年开展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 “星级宿舍”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学生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宿舍内设施、家具如被蓄意损毁,要加倍赔偿,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宿教管理中心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管理混乱、服务较差的人员给予批评、依规处理、直至辞退;对造成严重事故,给学校及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肃查处在公寓及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经教育不改导致宿舍存在火灾隐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险情,给学校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者,除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给学校及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寓管理办法规定者,造成责任后果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无故擅自转移、蓄意损毁消防设施和设备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院在校住宿的学生等。

第三十七条 宿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院发字【2005】14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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