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工作部(处)劳动纪律,现就学生工作部(处)劳动纪律规定如下。
1.正处级请假,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根据离开学校远近请假审批规定,必要时,应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处级副职请假,报学生处长批准;超过7天者按学校规定执行。
2.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者,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并按规定报考勤备案;请假3-7天者,由学生处长审批,并按规定报考勤备案;超过7天者按学校规定执行。
3.员工请假2天以内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报考勤备案;请假3-7天者,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并按规定报考勤备案;超过7天者按学校规定执行。
4.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的,按旷工论。
5.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