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工作部(处)印章使用,现就学生工作部(处)印章用印规定如下。
1.各类证明用印:有关人员持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经主管科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处长审阅、签字,学生科登记后用印。
2.各类奖励证书用印: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表彰文件,附获奖名单,学生科登记后用印。
3.各类档案材料用印:有关人员持相关证明,经主管科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处长签字,学生科登记后用印。
4.各类报送材料用印:主管科室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由处长审阅、签字,学生科登记后用印。
5.其他用印事项。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由处长审阅、签字,学生科登记后用印。
6.如遇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用印,主管科室审核后,电话上报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可先行登记用印,后续再进行补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