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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8月18日 13:54  点击:[]

 

全校各单位:

    《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同意,现印发  

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7日印发

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下达各高校。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以分为1-3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4月底前,学校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规定,对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我校。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结合各学院的人数,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资助档次及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校内困难补助金。

 

第十二条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如师生对学院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在征得学院意见后,应做出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将学生《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15日前,将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建立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档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可采用按月存入学生银行账户或按月打入学生餐卡等形式。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原则上受助学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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